摘要
刑事立法的正当性根据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刑法学者的研究重心是刑法解释,他们的工作是将已经制定好的刑法解释为一部良好的刑法。但是,刑法泛化现象的出现,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刑事立法正当性的根据。立法是司法的前提,为了不使司法南辕北辙,首先就应该制定一部良好的刑法。以中国的刑事立法为蓝本进行考察,刑法似乎进入立法的活性化时代。自由刑法理论认为,刑事立法的正当性根据在宏观上是意思自治,在微观上是法益侵害和责任罪过。刑罚功能的正当性不是刑事立法的正当性,对此误解需要澄清。最后,刑法泛化现象反映了刑事立法正当性根据发生了一种流变:刑事政策在过度指导刑事立法;抽象危险犯的大量出现暴露了风险社会中风险刑法被人为杜撰出来限制公民的自由。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198-213,共16页
Yuelu Law Review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金支持,项目编号:2014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