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陆地区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内幕交易仍然屡禁不止。相较于台湾地区较为成熟的规制体系,大陆地区在内幕信息的认定问题上尚无统一认识,明确内幕信息的构成要件及判断标准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一则资讯同时具备'重大性''明确性'与'未公开性'三大要件,即可构成内幕信息。根据实定法,'重大性'在事前和事后应分别依照'理性投资人原则'和'价格敏感性原则'进行判断,这样的二元标准在今后应以修法的方式加以统一。大陆地区针对两种类型的资讯,在'明确性'的判断上采取了'分类检视,分层适用'的特殊模式。在'未公开性'失却时点的判断上,大陆地区采取纯粹的'形式公开说',未从立法层面对市场消化时间加以规定。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6年第1期251-270,共20页
Yuelu Law Review
基金
南开大学创新科研“百项工程”资助项目“内幕交易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X1103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