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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的制度变迁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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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定的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制度就是我国20世纪五十年代建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有制度的'变化物'。革命根据地时期,互助组开始建立;建国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入社农民的土地统一入股,社员除按劳动工分得到劳动报酬外,还可以依据入股得到报酬。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所有权。《物权法》颁布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呈现虚化的特征,颁布后,农村土地成员集体所有权复归,成员作为所有权的主体,将空泛的集体概念予以细化,有利于调动成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的热情。
作者 屈茂辉
机构地区 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7年第1期3-15,共13页 Yuelu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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