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俊强被告朱俊强于2012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被告朱俊强账户转入83万元,并于当日按被告朱俊强指定打入刘峰账户11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7万元为借款利息;2012年4月份被告朱俊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交付被告承兑汇票三张(票号分别是:21898650、21811938、23306981)。
出处
《岳麓法学评论》
2017年第2期96-100,共5页
Yuelu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