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信用评级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息共享与“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实现社会共治,不但是治理模式的重大革新,而且有利于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其积极意义不可小觑。但同时,环境信用评级的实施与信用生成的市场机理、行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等之间出现的张力应当通过相应制度的完善予以缓和,从而在实现行政协作治理、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企业的自我规制等功能上,既发挥信用评价的声誉机制,又避免对受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出处
《绿叶》
2019年第1期71-78,共8页
Green Leaf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核电站安全规制研究》(17CFX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