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族乡作为我国基层政权的组成部分已经载入国家宪法.民族乡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基层政权,目前在民族理论研究中,一些学者看法颇有不同,一种认为是自治性质的,一种认为是一般性质的.基于对其性质认识不同,因而对民族乡作用的认识亦不同.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以就教于学者和同行. 《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赋予民族乡以自治权,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是笔者认为。
出处
《黑龙江民族丛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1期26-29,共4页
Heilongjiang National S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