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这一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大流而言,我国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已经确立,并且在日益巩固和发展.但不容忽视地是,尽管国家从法律的角度规范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制定了具体政策加以保证,然而由于多民族的客观存在和政策失误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的民族关系中仍然存在不安定的因素。
出处
《黑龙江民族丛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19-26,共8页
Heilongjiang National S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