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中,事实认定模式有从'形式印证'模式到'实质检验'模式转变的趋向,法官对控方证据及指控事实进行更为实质性的检验,而不再是形式化的过场式确认。为使'实质检验'模式成为稳定、成熟的事实认定模式,法院应在诉讼程序方面进行调整和完善,探索案件分流机制,强化庭前会议的实质性庭审准备功能,对庭审举证、质证方式进行改革,扩大审判公开并加强判决书证据说理。起诉状一本主义并非'实质检验'模式的必要改革措施。法官在'实质检验'模式中,应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作用,弥补辩方举证的不足,才能保障对控方证据及事实的检验更为实质化。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4期84-91,共8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刑事证明的实质化研究”(项目编号:CLS2017C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