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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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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策发〔2007〕184号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林政发〔2007〕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据此。
出处 《国家林业局公报》 2007年第3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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