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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种用林木种子(苗)免税进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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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场发〔201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位市林业局:为贯彻执行'十三五'期间对进口种用林木种子(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家林业局公报》 2017年第2期36-3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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