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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7年第14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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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和出售、购买、利用其活体及制品活动的批准机关定为国家林业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家林业局公报》 2017年第3期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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