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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用材自给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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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七一年,全国林业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全国林业发展规划》(草案)中规定:'江苏省要在十五年左右达到地方用材基本自给。'一九七八年的全国林业会议上,又重申了这个要求。一九八○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中又强调:'少林缺材的省(区),更要力争早日实现木材自给或半自给。'中央再三强调这个问题,我们务必认真对待。
作者 荣佩珠
出处 《林业经济》 1980年第1期28-34,共7页 Forestry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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