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已经颁布施行。《经济合同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同公民之间社会经济联系的法律规范,它对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事业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国有林区林业生产建设中的一件大事。现在,国有林区的经济是以营林为主的综合性经济。这里,既有属于农业范畴的农、林、牧、副、渔各业,又有属于工交范围的木材生产及其加工工业,综合利用和交通运输部门;既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又有自留地和职工家庭副业等个体经济;既有商业、外贸和服务行业,又有文教、卫生和公安司法等地方政权事业。现在的国有林区,是一个多种经营方式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
出处
《林业经济》
1982年第3期28-31,共4页
Forest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