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林业和林产工业之间,可以是简单的、松散的买卖关系,也可以是长期合同的、密切的协作关系。只有当林业企业有了自己的加工能力或者森工企业有了林地且自已经营森林时,林业和森工这两个部分才结合在同一个组织中。这种合作和交换,可以缓和森林资源管理与木材加工业之间的矛盾。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波兰的林业和森林工业曾经结合在一起。那时,全国林地面积有900万公顷,其中国有林260万公顷。初期,国有林常以立木卖给商人或木材加工厂,把开发森林资源和国营木材加工企业的经营权长期租让给别人。由于租让过程中营林单位失去了来自森林经营的大部分盈利,所以,这种做法不经济。
出处
《林业经济》
1983年第1期60-63,共4页
Forest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