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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品种权能合理地扩大到收获材料——从龙脑樟新品种价值看品种权能的合理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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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在现实的品种权及其案例中发现,特定的品种权客体有着多方面和多环节的价值。我国现行的品种权制度和有保留加入的UPOV公约78文本,根本不涉及植物新品种的收获材料,没有赋予品种权人在收获材料所创造价值方面的权利。我国尚未加入的UPOV公约91文本,尽管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能扩大到了植物新品种的收获材料,但是,在其上设置权利的使用行为和物质只涉及观赏和用收获材料制造的产品,不涉及其气味和所含物质的提炼。而本文所论及植物新品种的价值,主要的恰恰就是其特殊气味功能的利用和对其作为原料的收获材料所含特定物质的提炼。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应该将植物新品种权能扩大到特定植物的特定气味功能和作为原料的收获材料所含物质的提炼行为。
作者 朱金虎
出处 《林业实用技术》 2014年第10期6-10,共5页 Practical Forestry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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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王迁.植物新品种保护体制研究.法律信息网-专家论坛栏目.2005年8月16日.
  • 2武合讲.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的两个问题(四)授权品种的司法保护和专有繁殖材料的自我保护.http://ny148.olc.cn.
  • 3张清海.育种大观.北京:新世纪出版社,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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