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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及其与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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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性法规,可贵之处在于具有各地不同的“土乡土色”的特点。“地方特色”就是反映和代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符合本地区的地情。至于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统一作出规定。 1.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的立法制度都是一环扣一环的。如基本法律根据宪法制定。
出处 《兰州学刊》 1985年第6期46-4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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