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钱庄,这两个刺眼的字。长期以来,被我们排在旧社会丑恶的行列里。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暂行条例就明确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这一锤子定音——定死了。然而,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农村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私人钱庄,尤其是在浙南温州一带相当活跃,即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禁止私人经营存贷业务,也难以堵死,总是若明若暗地进行,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来势。为什么“条例”明确的东西,下面还要偷偷地搞?为什么老百姓还喜欢自己的“小银行”?是耶?非耶?对此,各方面争论较大。最近,理论界对钱庄又有新的探讨。仍褒贬不一。私人钱庄在现阶段的出现究竟如何看待,本文想谈谈粗浅地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