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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政府采购法》想到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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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笔者学习《政府采购法》觉得有几个问题在实施中值得探讨。一、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这就意味着,企业哪怕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采购行为都不在此列。诚然,政府采购,顾名思义,属于政府行为。
作者 马善记
出处 《预算管理与会计》 2003年第4期21-22,共2页 Budget Management &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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