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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该如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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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中语文教材第三册《守财奴》一课中对“克罗旭”这一人物的注释是:“替葛朗台放债的公证人(资本主义社会中,在法律上受他人委托处理一切事务的代理人)。”(见教材第171页)笔者认为这条注释有两处不很妥当,简析如下:其一,公证人作为一种职业。
作者 冯爽 高黎明
机构地区 浙江湖州中学
出处 《语文知识》 2000年第11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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