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恨交加话税收
出处
《税友》
2003年第3期48-5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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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199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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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J].税收与社会,1996(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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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J].中国税务,1996(5):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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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1996]4号文件关于调整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96(7):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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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河.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思考[J].内蒙古财会,2001(7):32-33.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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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税收征管分工有关规定请示的通知[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1995(4):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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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J].中国税务,1996(5):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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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J].中国税务,1996(5):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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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鸿.“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收征管范围[J].草原税务,1994(1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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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调整国家、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J].中国金属通报,1996,0(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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