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注册会计师未能尽应有之谨慎 ,发生欺诈或者重大过失 ,给客户或 /和第三者造成损失时 ,应对客户或 /和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从性质上来讲 ,注册会计师对客户的责任应主要定位于合同责任 ,相应地采用严格责任 ;对第三者责任则应为侵权责任 ,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我国 ,对注册会计师存在着重行政责任 ,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导致审计合谋和审计失败较为普遍。应当明确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
出处
《审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4期41-48,共8页
Auditing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