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4期75-78,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