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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质权的法律构成和效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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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转质权的制度功能 所谓转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而将质物再度设定新质权给第三人的权利。例如,债务人A为担保其所欠B的100万元而以自己的价值120万元的钻石设定质权于B。其后,B为担保其欠C的80万元债务,另将该钻石设定质权于C。于此,就原质权而言,A是出质人,B是质权人;就转质权而言,B是转质人,C是转质权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为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前者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过程中,不须经出质人同意而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并由质权人承担责任;后者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4期75-78,共4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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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三民书局,1995年10月增订版,第16页.
  •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M].[台]商务印书馆,1991年2月版.第444页.
  • 3高木多喜男,物田,曾田.《民法讲义3·担保物权》,有斐阁,1983年1月改定版4刷,第72页.
  • 4柚木馨.《担保物权法》(第三版),有斐阁,1984年7月版,第1114页.
  • 5史尚宽.《物权法论》[M].台湾,1979年版.页2,11.
  • 6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712页.
  • 7我妻荣.《新订担保物权法》(民法讲义122),有斐阁,1983年12月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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