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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表现形式与渊源之我见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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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辞义上说,“渊源”和“形式”是两个含义根本不同的概念。中文的“渊源”与英文的“Sources”和拉丁文的“Fons”意义相同,都是指水流的源头、源泉,通常用来比喻事物的根源、本原或事情的根由、来历。例如,我国《辞海》对“渊源”一词的释义为:“本谓水源,也泛指事物的本源、根源。”《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则解释说:“比喻事情的本原。”而对“形式”一词的解释是:指事物的形状、结构或外在的表现形态。很明显,“渊源”和“形式”各有不同的内涵,是两个不容混淆不能替代的独立概念。但为什么法学家们在谈到国际法的外在形态时不直言“表现形式”,而都习惯使用“渊源”一词呢?这有其深远的历史原由。
作者 王秋玲
出处 《当代法学》 2003年第4期153-157,共5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78.91页.
  • 2.《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384页.
  • 3寺泽一.《国际法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33—34页.
  • 4乔光裕主编.《法理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77年版,第268页.
  • 5斯塔克.《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32页.
  • 6伊格纳钦科·奥斯塔频科.《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63—64页.

共引文献84

同被引文献12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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