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出处
《行政与法》
2003年第4期66-68,共3页
Administration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