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次回老家串亲戚,见村里墙上赫然写着几十条村规民约:'偷树者游街示众'、'牲畜毁坏青苗者杀死不负责任'等等。看着这些'严厉'得让人不能松口气的村规民约,笔者有话要说。村规民约,作为一种古老的行为规范,约束村民的生产生活,在法治尚不健全的年代,它对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我们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治体系,成为人们言行新的规范。当前一些地方村规民约是否与法律'抵触'、'打架',让人怀疑。笔者认为,能够依靠法律来约束的最好不要依赖于村规,能够运用法律来保护的最好不要仰仗于人言。
出处
《中国老区建设》
2003年第5期23-23,共1页
China’s Construction of Old Revolutionary Basic Ar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