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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属管辖为由驳回起诉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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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叫李维民,是河北省唐山市人,1998年6月我和盛志刚、李家庭共同协商由李家庭代表我们三人与河北省阳原县人贺凤钦为代表的一方签署了一份《深沟煤矿七分井联营协议书》。我按三人约定交纳了出资款,并按照协议书约定担任该矿矿长,负责组织开采前的准备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基本上完成了地面办电、立井架、建车间、宿舍、井下排水、挖坑道,使该矿处于可开采状态。1999年6月李家庭通知我回唐山,派其女婿负责矿上生产,由于其不懂技术很快就停产了。1999年11月大家决定仍由我管矿。2000年10月矿井具备大规模生产能力时原股东代表贺凤钦与唐山方股东因生产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3月贺凤钦起诉封井。李家庭一方面同意由我借债应诉,一方面与他人协商。
作者 邹瑾
机构地区 中盛律师事务所
出处 《中国经济快讯》 2003年第17期29-30,共2页 China Economic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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