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3月12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出台,该规定诞生于九届人大进一步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基础上,与早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协调。该规定的出台具有多方面意义:1、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但适用于外资并购不同性质企业的统一的法规并没有出现。《暂行规定》充分体现了各职能部门的立法意图。
出处
《上海国资》
2003年第4期33-36,共4页
Capital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