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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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J].税收与社会,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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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J].广西会计,2003(11):4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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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J].商贸与会计,2003(6):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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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J].中国税务,2003(2):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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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J].安徽税务,2003(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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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聘下岗人员企业可减税[J].中国金属通报,2003,0(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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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J].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0(17):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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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3]133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J].特区财会,2003(7):6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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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J].四川劳动保障,2003(1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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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J].新劳动,2003(3):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