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大陆法系的理论通说,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的判断,但传统理论在承认这个原则之外也例外地承认抵销抗辩这种判决理由的判断产生既判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大量案件都出现了被告提出抵销抗辩作为防御方法的情形,但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对抵销抗辩既判力客观范围并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程序立法的空白导致了我国法院在处理此问题时方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其进行研究。只有使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才能防止当事人对该抵销抗辩的重复使用,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要使得对抵销抗辩作出的判断发生既判力,以其已经经过实体上的判断为必要条件。抵销抗辩产生既判力的特殊性在于,反对债权在抵销额度范围内产生既判力,经过法院实体审理的抵销抗辩才能产生既判力,抵销抗辩审理程序的确定性。因此,对抵销抗辩的既判力客观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构建我国的立法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抗辩,其成立与否经实质裁判,以主张抵销的数额为限,有既判力。
出处
《民办高等教育研究》
2015年第3期100-106,共7页
Research on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
基金
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XZYJS2014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