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个人投资经营、消费信贷等活动日渐活跃。随之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愈渐增多,陷入困境的个人如何脱困、如何进行债务清理引起各方关注。我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文化背景和现存法律制度条件都还不够成熟,主要根源不仅在于宽容冒险、宽容失败的文化缺失,还在于现有法律制度缺乏识别陷入债务困境之人是诚信之人还是耍赖之人。因此,给个人破产法一个更中性的名称——个人债务清理法,同时在该法的具体制度建设中围绕个人信用的奖惩与修复机制为中心进行研究与探讨,是本文的核心命题。首先,需要对个人(自然人)破产抑或个人(自然人)债务清理,即名称上的争议进行辨析,确立一个与立法精神更相符合的名称;其次,就个人债务清理中的自由财产制度、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在借鉴域外经验和我国强制执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塑造;最后,衔接与配套制度的完善能够充分有效的健全整个债务清理机制。信用问题在个人债务清理法的每一项具体程序与制度当中都很重要,并需得到足够的体现。债务清理法和社会信用法相结合、相促进,对于提升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法治化建设具有很大促进作用。
出处
《贸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53-73,共21页
Uibe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