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缔约,是通过限制形式契约自由进而实现实质契约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共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强制缔约制度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具体体现。随着网约出租车的兴起,公共承运人的内涵逐渐扩大,囊括了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公司和新兴的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与此同时,在作为公共交通运输重要辅助手段的出租车客运行业,也出现了一系列违反公共承运人强制缔约义务的现象,主要包括巡游出租车的“加价”行为、“挑客”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的歧视性派单等。关于强制缔约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学界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新型责任四种观点。笔者认为,强制缔约义务人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本文将在梳理各利益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促进公共承运人履行强制缔约义务的初步建议。
出处
《贸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89-105,共17页
Uibe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