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用了与定罪证明标准同一的公诉证明标准,采用这样的标准是否符合我国当下司法实际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目标,以及如何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目标下的公诉证明标准,就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学界中存在“层次论”与“同一论”两种相反观点,通过对比,“同一论”更符合当下司法实际。要真正实现这样的公诉证明标准,需要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扩大证据不足不起诉使用等制度,提升审前刑事辩护质量。同时,对于“同一标准”面临的风险仍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改革措施。
出处
《贸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137-151,共15页
Uibe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