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项第(ii)目的失效,欧盟针对中国出口产品适用的反倾销“替代国法”将失去法律依据。任何潜在的替代性方法,如欧盟在当前敏感时期所提出的“新方法”,都必须回归到WTO反倾销一般规则和相关判例的规制框架下。同时,“欧盟一生物柴油案”为判断欧盟潜在“新方法”的WTO合规性迈出了积极的一步。以该案法理作为参考,若欧盟将来以任何形式企图使其“替代国法”死灰复燃,中国应该毫不犹豫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处
《贸大法律评论》
2017年第1期244-257,共14页
Uibe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