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久以来,法律都被认为与国家这个符号直接相关。一方面,传统话语强调国家或者政府在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无可或缺的地位。例如美国法理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以为彻底消灭国家或其他组织的政府形式便可以在人们之间建立起不受干扰的和睦融洽的联合,乃是完全不可能的。不无遗憾的是,人类事务中的秩序并不是自动生效的。
出处
《美国问题研究》
CSSCI
2012年第1期155-163,188,190,共11页
Fudan American Revie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罚的科学设定与适用:基于比较法的一种技术性反思”(11YJC820057)
吉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美国刑法中犯罪构成体系与基本概念范畴”(450060444027)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重大课题“法律监督的法治化研究”(GJ2011A03)
吉林省法学会重点项目“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现状与刑事对策:基于比较法视角的一种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