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已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5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 据介绍,新《细则》对违规的金融机构除了罚款外,还要对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国际收支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方式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同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