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规范法学的视角出发,这样的一个课题设计似乎没有被讨论的意义,也没有在司法中运作的可能性,然而,当我们跳出理论的束囿直面更为广阔的法运作环境之时,作为一套统一的规则而设计,并被寄予指引和评价个体行为希冀的国家法,在由国家设置并以强力给予支持的司法机关的操作过程中,虽旨在与其配套,却远非理论所勾画的那般清晰而严谨,反倒是另外一套区别于国家法的规则集合屡屡在公力救济中产生着微妙的作用。在现今要求将司法运作与国家法紧密相对应的背景之下,如果说公力解纷机构——法院的审理判决需要严格从国家法中寻找依据的话,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尤其是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民事司法过程当中的法院调解,相比较而言却以更加多样化的依据和方式、借助国家公权力的力量、完成着其定分止争的功能所在,而这多样化的依据和方式除了普遍被认可的国家制定法规范之外,民间法这样一套形成于特定地域范围内并经长期、反复被当地个体延用而获得一定强制力的规范集合,也正在有形无形之间指引着法院调解的实践过程。在颠覆以国家法一统公力救济的规范模式下。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08年第1期169-180,共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