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应然意义上,民间组织应该具有非营利性和非官方性等属性,但当代中国民间组织的产生和运行体现出了一定的官办特点。民间组织的主要社会职能包括:培育公民意识和民主能力;监督公权力运作,参与政府决策;沟通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增进政府、社会与公民的互信;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帮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结合丹尼斯·朗的权力理论,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民间组织应该以社会权力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当代中国民间组织的权力形式应该是说服。而不是强制力和操纵;当代中国民间组织的权力运作应该主要依靠社会资源,而不是政府资源。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0年第1期89-97,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