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法编纂不同于习惯法汇编,并非简单的习惯法成文化,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习惯规则所作的系统而讲求逻辑的整理过程。习惯法的编纂对司法过程中查明习惯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解决习惯规则不成文所带来的模糊难以确定的问题。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应重视习惯法的编纂并由地方立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组织实施。习惯法编纂应是动态的、开放性的,防止一经编纂便陷入僵化的弊端。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1年第1期9-24,共16页
基金
笔者承担的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跨国商法研究:理论、编纂及其适用》、参与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论民俗习惯司法适用之制度构建》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