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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与民间法在香港新式婚姻实践中的良性互动——纠纷解决的“防治结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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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民间法为规范依据的新式婚姻一度在香港广泛流行。为了尽量避免因新式婚姻有效性问题而生的纠纷,以及在此类纠纷发生之时合理地解决纠纷,香港基于对民间法"势力"大小及其优缺点的衡量,在不同时期里采用了不同的方式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国家法或默认,或取代,或借鉴民间法,其结果均有利于预防及解决纠纷。这些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作者 林园合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1年第1期182-193,共1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 1陈同.中国法律习惯在香港长期存在的历史考察[J].史林,2002(4):21-31. 被引量:3
  • 2邵先崇著.近代中国的新式婚丧[M]. 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6
  • 3Leonard Pegg.Family Law in Hong Kong[]..1981
  • 4D.E.Greenfield."Marriage by Chinese Law and Custom in Hong Kong,"[].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1958
  • 5B.Suttill."Probate Hints"[].Law Lectures for Practitioners :Transcripts of Lectures Delivered in Hong Kong March and.1989
  • 6.Lui Kitchiu v.Lui Kwok Hin-chow[].DCMP/.
  • 7.Leung May Ling and Others v Leung Sai Lun Robert and Others[].HCAP/.
  • 8Athean Nga Chee Liu.Family Law for the Hong Kong SAR[]..1999
  • 9.Hong Kong Hansard[]..1967
  • 10.Hong Kong Hansard[]..1970

二级参考文献2

  • 1例如1963年10月8日的《华侨晚报》刊载了一篇题为《香港的司法制度》的评论文章,其中有一段文字这样写道:"以香港的背景、历史、传统、风俗、习惯、信仰,跟英国大不相同,倘要香港法律向英国看齐,似也与现仍沿用大清律例一样悖理.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不外乎因时制宜,适应民情,既不该抱残守缺,也不该东施效颦.想改革香港的司法,当不能抛弃这一原则."
  • 21969年9月公布的《修订婚姻制度条例》第7条规定,凡依据华人传统风俗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均被视为有效婚姻.其中第4条指出,在指定日期(1971年10月7日)以后,所有在香港缔结的婚姻,必须遵照《婚姻条例》办理.这也就是说,在指定日期之后,任何人在香港结婚,都应该按照《婚姻条例》办理注册.在此之前,华人可以依照华人传统习俗,无需通过婚姻注册处,在香港结婚.至于纳妾,在指定日期之后也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参见李宗锷:《香港家事法》,(香港)冠纶出版有限公司1987年,第4章,第6页、8页.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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