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有关法律、国家与社会间关系的持续争论中,埃利希的法律多元主义和凯尔森的统一法律秩序代表着两种极端立场。埃利希批判了时兴的国家中心主义法律观,提出了"法律的事实"和"活法"等重要概念,而凯尔森则在针对《法社会学原理》的书评中依据区分实然与应然的方法论二元主义回应和反驳了埃利希,并为重新定义法律社会学的真正对象——法律的起源和法律的实效——提供了崭新理论平台,而"活法"要继续存在下去就只能作为国家法的补充而非替代。最后,埃利希与凯尔森的法律观对于解释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象可以说各有千秋。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1年第1期373-386,共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