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必须首先实现文化特殊性与法治普适性的统一。作为固有文化的制度体现和规范性社会事实,习惯法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发挥着重要而基础性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中国制定法总体上表现出一种轻视习惯法的态度。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习惯法逐成为特定法律领域中明确表述的法源,其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这就要求我们从多维角度慎思习惯法对于中国法制(以法治为导向)建设的价值,以正确认识和合理处置法律实践中的习惯法问题。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2年第1期12-22,共11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论民俗习惯司法适用之制度构建”(批准号09YJC820064)
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方法论研究”(项目号:2012TB01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