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经济、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而且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能否得到及时化解,直接关系着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使命,在此新的历史背景下,如不转变司法理念,一味地就案办案,单纯地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就很难实现"案结事了"这一司法的最终目标,所以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并针对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为化解社会矛盾、平息民间纠纷,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2年第1期114-119,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