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羌族是我国最为古老的民族之一,习惯法资源丰富,其中不乏解决纠纷的程序性规范。在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用"尔母孜巴会议"处理大案要案,用"转转酒"程序处理简单的民间纠纷;凡遇非人力所能解决的疑难案件,则转用"盟誓"、"捞油锅"、"掷骰子"、"枪击草人"等神判之法来解决,从而形成人设程序与神定程序双重调控的纠纷解决机制。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2年第1期219-229,共11页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度校级科研项目“西南少数民族的民法文化研究”的系列成果,批准号:09XZ-ZD-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