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村委会等农村传统治理机制,村民议事会、乡规民约评理会等新型村级自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具体体现。新型村级自治组织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践,满足了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是乡村社会治理与基层民主政治的创新和推进。对于构建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2年第1期324-336,共13页
基金
国家社科项目“农村土地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构建和谐社会:来自西部的实证研究”(07BFX007)
陕西省教育厅项目“陕西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现代村规民约研究”(12JK0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