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的立法治理是一种集中于法律运行开端的批发式治理方式,制度运行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较低,但社会适应性较弱,灵活性较低,对习惯的吸纳能力较弱,从效率看较适合于社会同质性高、自然地理环境较简单的国家。习惯的司法治理是一种集中于法律运行末端的零售式治理方式,制度运行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较高,但社会适应性较强,灵活性较高,对习惯的吸纳能力较强,从效率看较适合于社会异质性高、自然地理环境较复杂的国家。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3年第1期98-106,共9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民意沟通与我国司法调审制度改革研究》(10YJA820128)
中国法学会项目《我国立法中民意沟通机制实证研究》[CLS(2011)D18]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国家社科基金预研项目《中国法治的中国元素之技术角度研究》(SKYY20110002)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