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人类学的范式通常划分为规则中心与过程主义。两种范式虽然有着短暂共时性的并存关系,但更多的是历时性的承接关系。从规则中心到过程主义的范式转型主要是由发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一场纠结于法律定义的争论所造成的。法律人类学无法解决自我表述的问题,所以过程主义开始兴起。其特点是将法律过程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之中,以实证的和解释性的归纳为研究目标。这种范式转型对于当下中国法律人类学以及民间法的研究至少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均有着比较清晰的可以学习着力之处。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5年第2期75-84,共10页
基金
2013年“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