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习惯法深刻地影响着普通法的形成与发展。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继受于古日耳曼习惯,又是12至13世纪形成的普通法的源头。在这一历史脉络下,英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变迁经历了由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发展,开创了大量的制度先河,而普通法形成和发展时期的民事执行程序规则至今仍有部分继续适用。可以看出,习惯法在推动普通法的发展,但习惯是否可以修改普通法,这一问题需要通过利益或者价值衡量进行解答。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6年第1期374-385,共12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强制医疗制度的诉讼化建构研究”(项目号14CFX070)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民事执行权的控制研究——基于英国视角的考察”(项目号15HZK007)
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毕业生后续学术发展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