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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何以实施——基于法的局限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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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部分城市先后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包含了许多根本无法执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法律手段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所发挥的功能有限。受政府预算和技术手段的双重约束,法律的控制范围存在一个合理的边界,一旦越出了这个边界,动用法律手段就不再是恰当的选项。至少就对付那些瞬间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而言,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以及私人之间的监控和惩罚往往更加有效。此外,政府将公共资源用于改善市政设施或维护社会安定,可能比直接投入于执法行动更有利于减少不文明行为。
作者 桑松杨 谷桢
出处 《民间法》 CSSCI 2017年第1期312-320,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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