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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水泵房底板标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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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煤矿安全生产试行规程》第372条规定:“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泵房的地面,应比井底车场的轨面标高高出0.5米.”对此规定,一般理解为:井底车场副井进车侧的轨面标高为±0米,主水泵房的底板标高就应为十0.500米.过去设计首先要遵循此规定.近年来,在设计大型矿井中出现了新情况.因井底车场线路较长,而水仓入口点是设在车场标高最低处。
作者 任敏政
出处 《煤炭工程》 1980年第6期13-14,共2页 Coal Engine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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