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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终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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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终审判决的权威性又称判决的终局性,即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就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除非其存在明显的错误,才可作为例外给予再审救济。终审判决的权威性是由一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
作者 王惠岭
出处 《法律适用》 2003年第5期22-25,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13日第3版.
  • 2郑成良."论程序公正的价值优先性",《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5日第3版.
  • 3刘敏."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2002,:47-47.
  • 4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39页.
  • 5张卫平.“本土先例:观察与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O月11日.
  • 6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J].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科:诉讼法学,2002,:6-6.

共引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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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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